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指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长春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专项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域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牌匾标识的字体应该规范、完整,字序应按照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设置。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少数民族牌匾特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牌匾标识设置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询相关设置规定要求。
第八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有规划牌匾位的,应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遮挡外檐;无规划牌匾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筑物立面具体情况确定牌匾线,3层(不含3层)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只能设置本建筑物名称。
第九条 每个单位在每个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1、建筑物顶部(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2、在墙体上设置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3、在本单位 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场地以外;
4、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存在危及房屋安全的;
5、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6、利用交通案例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7、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房屋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8、遮挡建筑物装饰玻璃或采光玻璃的(单体字除外);
9、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