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申请条件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需要先向主管局申报出售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持主管局的批复,到房屋坐落的区、县房委办办理售房许可证。
下列房屋不宜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3、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
4、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5、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旧住房;
6、市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所需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办理购房登记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