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住房保障-便民词典 徐慧 1995148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在线 > 便民词典 > 住房保障

公有住房出售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公有住房出售

申请条件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需要先向主管局申报出售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持主管局的批复,到房屋坐落的区、县房委办办理售房许可证。

下列房屋不宜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3、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

4、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5、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旧住房;

6、市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所需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办理购房登记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