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售后维修
1、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或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2、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在市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共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房屋正常维修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有住房出售归售房单位所有和使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住房款的20%作为公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售房款必须存入市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部门。
4、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扫行。
自用与公用界定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墙、隔扇、自用阳台等;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