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下列住房不得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3、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4、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主要街路两侧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5、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6、独立庭院式住房;
7、省直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程序办理
1、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2、出售公有住房申请;
3、出售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4、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5、租住公有住房职工认购住房建设债券证明;
6、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所需资料
1、书面购房申请;
2、职工夫妇各自的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人住房情况证明;
4、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5、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