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住房保障-便民词典 徐慧 199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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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下列住房不得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3、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4、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主要街路两侧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5、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6、独立庭院式住房;

7、省直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程序办理

1、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2、出售公有住房申请;

3、出售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4、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5、租住公有住房职工认购住房建设债券证明;

6、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所需资料

1、书面购房申请;

2、职工夫妇各自的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人住房情况证明;

4、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5、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