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燃气配套前期手续
在本市安装燃气器具的,必须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检测合格,并由具有城市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燃气器具;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器具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表。
管理者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的费用。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