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全国所有城镇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所有地级以上城市住房信息系统须与住建部联网。
登记范围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所需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办理单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6066号、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电话:0431-87602230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