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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夫妻离婚)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夫妻离婚)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原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符合标准或其他情况,进而改变公有住房承租人。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4)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指南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