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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房屋权属转移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

(五)划拨;

(六)分割;

(七)合并;

(八)裁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一)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还应当提交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改审批手续、个人购房发票、房产测绘资料。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