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 住房保障-便民词典 徐慧 19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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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购买产权)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

所需条件:

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