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购买产权)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
所需条件:
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
责任编辑: 徐慧